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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366號
抗 告 人 鄭諺鍠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駁回其上訴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4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已經確定者,除有法定事由得聲請再審或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者外,尚不得再以上訴方式尋求救濟。
次按,不服第二審判決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鄭諺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07年2月13日以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47號判決駁回上訴後,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已經本院於107年4月11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23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相關判決及上訴人之前案紀錄資料可佐。
上訴人再就已經確定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前述說明,於法自有未合。
原裁定以相同之理由,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核無不合。
抗告意旨僅就原確定判決有如何之違法予以指摘,並未具體指明原裁定有如何之違法,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瑞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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