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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389號
再 抗告 人 許恆誌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78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恆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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