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434號
抗 告 人 李淑霞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陳秋白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陳秋白等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駁回聲請發還扣押物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434號
抗 告 人 李淑霞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陳秋白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陳秋白等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駁回聲請發還扣押物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