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490號
再 抗告 人 翁進財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再抗告
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
2年度台抗字第35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翁進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56號刑事裁定,認其再抗告為無理由或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出具「刑事再抗告狀」,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