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抗,496,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496號
抗 告 人 陳翰玄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陳翰玄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202號刑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已確定,抗告人復具狀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瑞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