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499號
再 抗告 人 謝丁玄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及停止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謝丁玄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及停止執行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