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抗,525,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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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525號
抗 告 人 徐英凱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徐英凱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審酌各罪之犯罪情節、類型、行為次數等情,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

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徒臚列抽象之刑罰裁量理論及援引案例事實不同之他案,泛言請求撤銷原裁定,並與另案裁定(即原審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2號)重新量定更妥適之應執行刑等語,核係對原審依檢察官循抗告人之請求所為合法定應執行刑之職權適法行使,徒憑己意,任意指摘,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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