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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561號
抗 告 人 蔡宇盛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裁定(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所定之限制出境、出海,固係為保全被告到案,避免其逃匿國外,致妨礙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強制處分,惟因尚不影響被告在國內之日常工作及生活,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度顯較羈押處分為低,法院自可採取相對較寬之標準,判斷有無法定之相當理由。
審判中有無此等事由與實施之必要性,屬事實審法院得依個案情節,衡酌訴訟進行程度、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等情而為合義務性裁量。
倘其限制出境、出海之裁定,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或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者,即難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蔡宇盛因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在案,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經原審法院裁定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予以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裁定自112年7月22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該案經原審判決後,抗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前揭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將於113年3月21日屆滿,經審核相關卷證,並由抗告人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仍認抗告人涉犯前述罪名嫌疑重大,衡酌抗告人經判處上開罪刑,刑責非輕,本案所涉不法吸金之金額甚高,對於金融秩序有嚴重影響,目前案件仍在第三審法院審理中,實有確保抗告人在國內進行後續刑事審判、執行程序的必要。
縱抗告人所營事業、資金均在臺灣,仍有誘發其逃亡以逃避日後審判、執行的高度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
抗告人固以其欲前往中國泉州佛寺參拜,參與宗教活動之信仰自由應受憲法保障為由,請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然本件為確保刑事案件審理之順遂,認仍有繼續對抗告人為上開處分之必要,爰裁定自113年3月22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等語。
核已參酌卷內訴訟資料,並就其得心證之理由詳為論述,此乃原審法院強制處分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自偵查機關交保後,均全力配合調查,絕無逃往海外之想法,並無逃亡之虞,亦不該當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要件,原裁定僅以推測之詞,率以抗告人遭判處有期徒刑8年,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由,即予限制出境、出海,且非不能以擔保金之方式取代,侵害抗告人之基本權,違反比例原則。
況本案仍在第三審審理中,刑責有無尚未確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不得再對抗告人延長限制出境、出海。
實務上亦不乏於被告遭限制出境、出海後,為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等程序之進行,兼顧被告之出境自由,而暫時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例,抗告人亦願意以增加保證金之額度或提供願為擔保之人的年籍資料及保證書,以為擔保等語。
四、惟查:原裁定已敘明抗告人受前述有期徒刑之宣告,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以逃避日後審判、執行之可能,且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所憑理由,所為論斷,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為裁量亦無逾越比例原則或有何恣意之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所謂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係指依照具體個案之情況,而可合理推測被告有意逃避刑事追訴、執行者,與被告事實上已經或曾經逃亡者有別,抗告人係經原裁定認定有逃亡之虞,抗告意旨所執抗告人於具保後均無逃亡之行為與主觀意念,仍不足以推認其於將來尚待審理及執行之過程,絕無逃亡之疑慮。
又羈押及其餘替代羈押的強制處分之目的,在於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證據,以完成訴訟並保全刑事程序,與該被訴案件有罪與否,應嚴格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之實體論斷,當屬有別。
倘所採取者係為達成上開目的所適合及必要之手段,且其手段對於被告所造成的基本權干預,與犯罪情節之輕重及預期科處之刑罰,並非不合比例,而與狹義之比例原則無違者,自難謂與無罪推定原則之精神有何扞格。
抗告意旨以本案已提起上訴而未判決確定,不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對抗告人為本件不利之認定與處分,指摘原審所為之裁定不當,亦無理由。
而有無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或有無暫時解除出境、出海限制之必要,既由法院於每一案件中,依照個案具體情節、訴訟進行程度等為衡酌裁量,自無從以抗告人所舉其他案件關於准予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判斷結果,執以指摘原裁定違法或不當。
五、綜上所述,本件抗告意旨係就原裁定所為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意指為違法,或對原裁定已說明、指駁明確之事項,再予爭執,均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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