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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589號
再 抗告 人 呂紹榮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
字第18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呂紹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2年11月29日112年度聲字第3049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85號刑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
再抗告人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黃斯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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