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662號
再 抗告 人 白國豊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34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白國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18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予以駁回,則再抗告人復提出書狀向本院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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