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聲,15,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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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瑞陞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5281號),聲請再審暨停止刑罰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 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原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為原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判決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陳瑞陞因加重詐欺取財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897號刑事實體科刑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有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28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聲請人又具「刑事聲請再審狀」對本院上開駁回上訴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其刑罰之執行,依前述說明,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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