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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61號
聲明人林美麗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亦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美麗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538號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上訴狀」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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