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聲,162,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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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62號
聲明人林美麗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美麗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之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92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提出以英文書寫內文之「上訴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錢建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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