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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67號
聲明人黃廣振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駁回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18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亦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廣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2號第二審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86號駁回其上訴後,已告確定。聲明人復提出「刑事抗告、聲明異議狀」對本院前開確定判決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林恆吉
法 官林英志
法 官蔡憲德
法 官張永宏
法 官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祐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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