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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72號
聲明人施雯心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77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施雯心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其在第三審之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3 年8 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李英勇
法 官楊智勝
法 官林庚棟
法 官林怡秀
法 官鄧振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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