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74號
聲 明 人 李佳修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70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74號
聲 明 人 李佳修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70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