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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76號
聲明人黃澤宏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第三審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15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黃澤宏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763號裁定,撤銷第一審裁定,改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聲明人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書狀名稱記載為「刑事聲明異議狀」),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3 年8 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李英勇
法 官楊智勝
法 官林庚棟
法 官林怡秀
法 官鄧振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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