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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81號
聲 明 人 許唯澄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許唯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以「刑事上訴理由狀(補正)」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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