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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83號
聲 明 人 文韋翔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94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文韋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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