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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劉家芳
受 刑 人 NGUYEN VAN BINH(中文譯名:阮文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更正,本院111年11月24日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111年度台上字第5017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017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NGUYEN VAN BINH之護照號碼「C2978720」應更正為「B5379590」,住所「○○市○○區○○里○○00號」應更正為「○○市○○區○○里○○○路00號」。
理 由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揭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NGUYEN VAN BINH之護照號碼及住所部分記載錯誤,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函文及所附資料可稽,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乃依聲請予以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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