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號
聲 明 人 蘇百萬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60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亦不得以提起抗告、再抗告或上訴等方式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蘇百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461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600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上訴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