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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號
聲 明 人 許復竣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
第174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許復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以「刑事抗告狀」名義具狀對本院裁判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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