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聲,32,2024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2號
聲 明 人 李昭美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561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李昭美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後,又以「上訴書」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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