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聲,34,202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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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4號
聲 明 人 羅英俊


上列聲明人因竊佔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4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羅英俊因竊佔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其復具「聲請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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