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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6號
聲 明 人 王思淵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79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王思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638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於113年1月11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798號以其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依法自不得聲明不明,聲明人猶以聲明異議名義向本院聲明不服,自應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黃斯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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