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聲,42,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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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2號
聲 明 人
即 聲請人 陳秋源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第三審裁定(99年度台抗字第819號),聲明不服並聲請減輕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及聲請均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聲請。

本件聲明人即聲請人陳秋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聲明人即聲請人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99年度台抗字第819號)後,復具狀聲明不服,並聲請本院就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予以減輕,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李麗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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