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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3號
聲 明 人 詹子龍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駁回其再抗告裁定(lll年度台抗字第128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詹子龍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153號之抗告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283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即告確定。
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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