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6號
聲 明 人 林喜梅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93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林喜梅因加重詐欺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961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提出「陳情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