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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53號
聲 明 人 黃冠銘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302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黃冠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之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027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復出具「重審、抗告、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錢建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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