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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55號
聲 明 人 蘇聖翔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蘇聖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向本院聲請再審,既經本院裁定予以駁回,即屬確定,其復提出「刑事上訴狀」而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何信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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