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聲,59,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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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劉世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第三審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劉世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457號判決判處罪刑,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112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判決在卷可稽。

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與前述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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