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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3號
聲 明 人 朱承耀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0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明人朱承耀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53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4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上訴狀」,對本院判決聲明 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㈢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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