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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7號
聲 明 人 陳冠融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駁回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81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本件聲明人陳冠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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