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3,台附,2,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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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台附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台華

被 上訴 人 姜羽凡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者,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

上揭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姜羽凡無罪之判決,因而對於上訴人陳台華所提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

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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