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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非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蘇永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定其應執行刑之第一審確定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42號,聲請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705號),認為部分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罰金執行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 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
又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倘有違背法令,而於被告不利,應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
次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此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93號判決可參。
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亦有最高法院110年9月15日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可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