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5,台上,409,1996012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 甲○○
(另因感訓案件在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鄭 三 源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