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6,台上,1719,199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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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九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七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已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期間,算至同月二十七日屆滿,其期間之末日,並非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乃上訴人遲至同月三十日始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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