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之母 黃陳美枝
被 告 甲 ○ ○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洪幼珍律師
李昆南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重訴字第四○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二六三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二、五五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所明定。
本件上訴人黃陳美枝為被告甲○○之母,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之判決,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查該被告現已成年,上訴人已無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即無獨立提起上訴之權,其上訴殊非法之所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法官 洪 清 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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