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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六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謝慶輝律師
李明益律師
吳文琳律師
右上訴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係高雄市銀行後勁辦事處主任(任職期間係自民國七十九年七月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止),負責綜理該辦事處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高雄市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票週轉金辦法」,依實際作業規定,向該行申請墊付票款(即客票融資),應以實際交易行為產生之客票為限,並切實瞭解其交易內容是否真實,且需經審核發票正本,並在發票上,加蓋「已向高雄市銀行後勁辦事處辦理融資不得作廢」等字樣,予以影印併案留存後,始得放款,乃因嘉統及豐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為嘉統及豐誼公司)實際負責人牛炳癸之請託,竟基於圖利前開兩公司之概括犯意,僅憑豐誼公司提出之八十一年二月廿七日NG00000000號、八十一年三月十五日NN00000000號、八十一年三月卅一日NN00000000號,已向稅捐單位申報空白(未使用)之不實統一發票影本,及嘉統公司提出之八十一年四月十二日NU00000000號、00000000號先行影印空白發票,再填寫不實交易金額之統一發票影本,而於八十一年三月四日起,至同年四月廿九日止(起訴書誤載為八十一年一月至八月間),先後四次准許客票融資共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四萬五千五百三十四元,並指示不知上訴人有圖利意圖之該辦事處經辦人員何宜芳、莊文科辦理放款手續,其融資日期、金額等詳如原判決附表所示,連續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該兩公司,使該兩公司取得二百五十四萬五千五百三十四元現金之週轉利益,嗣後僅九玄公司所出具之客票五十六萬九千四百十五元有兌現,其他四張支票合計一百九十七萬六千一百十九元,均未兌現,且迄今未償還高雄市銀行等情。
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事實審法院對於案內一切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以期發見真實,如有應行調查之證據未依法調查,率予判決,即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原判決以依高雄市銀行之作業規定,辦理客票融資時,需審核發票正本,並在發票正本上加蓋「已向高雄市銀行後勁辦事處辦理融資不得作廢」等字樣,予以影印併案留存後,始得放款,上訴人違反此規定,僅憑豐誼公司及嘉統公司提出之發票影本即核准客票融資放款,據為論罪理由之一。
惟查「高雄市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票週轉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借款人所提供之客票應注意審核下列各點:㈠、依據對借款人業務狀況之一般瞭解判斷交易內容是否真實。
對有關帳冊或交易憑證之查證,可對借款人信用較差者辦理。
凡核對交易憑證者,應於交易憑證上加蓋『本交易所開發之客票已在高雄市銀行○○○○辦理融資』戳記並影印留存後原件退還借款人。
……」,又高雄市銀行以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八三高銀審字第四八六號函覆原審法院謂:「銀行辦理客票融資貸放,除注重借款人之信用外,對於票據信用之查證,尤屬重要。
其查證方法應注意其與借款廠商經營之業務有無關聯,是否為實際交易之票據,其查證不以核對發票為唯一依據,仍得參照其他資料認定。
……」(見上訴字卷第六十八頁)。
依此,上訴人辦理客票融資時,對有關帳冊或交易憑證(發票)之查證,是否如原判決所認每件均須為之,抑僅須對借款人信用較差者辦理,即非無疑。
究竟實情如何﹖當時豐誼、嘉統二公司之信用如何﹖攸關上訴人是否違規放款,自有調查究明之必要。
原審未審究明白,遽行判決,即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㈡、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罪,必須所圖者為不法之利益,方屬構成。
原判決於事實欄記載上訴人連續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豐誼及嘉統二公司,使二公司取得二百五十四萬五千五百三十四元現金之週轉利益云云,因而論上訴人有前開圖利罪。
惟按企業或個人向銀行貸款供作週轉金,須支付利息,何以「週轉利益」屬不法利益,原判決未予說明,已嫌理由不備,且「週轉利益」如屬不法利益,則其金額究為若干﹖因攸關是否能適用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原審未詳查審認,亦有未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尚非全無理由,應認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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