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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七二號
上 訴 人 乙○○
甲○○
右上訴人等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二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此觀該法條之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乙○○、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認均係想像競合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同法條第二項二罪,而從一重皆論處上訴人二人共同連續意圖營利,引誘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均為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二人之第二審上訴。
查上開二罪名俱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揭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上訴人二人自皆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亦不因原判決正本誤載為得上訴而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效力,上訴人二人竟均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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