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6,台上,935,199702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五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七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七十七年度少偵字第二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被告死亡後,他造當事人或其他有上訴權之人提起上訴,應認為不合法(參閱本院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決議㈠)。

本件被告甲○○因車禍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十一時許死亡,經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屬實,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

被告既已死亡,揆之首揭說明,檢察官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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