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自訴被告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瀆職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
一月十三日第三審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十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請人甲○○因自訴被告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凟職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四一號判決,聲請再審,既經本院裁定將其聲請駁回,復又具狀對本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彥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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