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6,台聲,6,199704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號
聲明人 甲○○
右聲明人因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第三
審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四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因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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