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6,台聲,7,199704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日第三審判決(八十六
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號),聲請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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