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號
聲明人 甲○○
右聲明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第三
審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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