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6,台職,38,199704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八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伍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盜匪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情形,而認為必要,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本八十六年五月五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法官 洪 清 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四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