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四二號
被 告 甲○○
乙○○
右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伍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伍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乙○○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分別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及同條第四款情形,而認為必要,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分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