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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天財
被 上訴 人
(即被告) 甲○○
良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代表人 王德嘉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甲○○侵占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四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本件上訴人對原審從實體上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
茲查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被上訴人甲○○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本院應僅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為審判,依首揭說明,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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