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6,台附,28,199703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二八號
上 訴 人 蕭玉樹
鄭阿罔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駕車撞死渠等兒子蕭銘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

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茲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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