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6,台附,32,199704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三二號
上 訴人即原 告 洪 耀
林洪淑玉
被上訴人即被告 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代 表 人 周 希
被上訴人即被告 甲 ○ ○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周希誠等毀損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周希誠、甲○○均無罪,因而駁回上訴人等之上訴。

而上訴人等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

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